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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分析--邻居占用楼道的案件应该如何维权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1-12 15:47:56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分别购买了本市某小区3号楼一单元的101室和102室。20066月,张某入住后,在101室与102室间的楼道内安装了防盗门,将自家门前及楼梯下的公用空间全部圈占。王某于20073月入住后,发现张某安装的防盗门,占据了大半个楼道,严重影响其正常通行,便多次要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均遭到张某的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我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本案中,公共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张某的私自圈占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楼道中的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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