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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案例--离婚以后再要求分割房产不能受支持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1-12 15:59:06

案情简介

 肖某某于20058月按揭购买了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其中首付80000元,贷款250000元。200761日其与张某登记结婚。20119月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至此后,再无经济纠葛。”  2013年初,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上述房屋属其与肖某二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故要求获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部分的补偿款。

          

律师说案

肖某某与张某某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至此后,再无经济纠葛。”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夫妻财产的状况双方是清楚和明了的,所以张某某、肖某某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已分割清楚,双方再无经济纠纷。故张某某认为涉案房屋属其二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要求获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部分的补偿款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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