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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分析隐瞒房产的真实情况的二手房买卖如何维权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1-12 15:44:19

【案情简介】

  2013223日,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到某小区有一套面积为82平方米、实得面积为116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欲出售。后经看房、查阅房产证发现,虽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面积只有82平方米,但该房实际使用面积确有116平方米。王先生即与卖方张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仅隔了半个多月,当地规划部门就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此时王先生才知道这套房屋中搭建的部分必须拆除,而拆除的通知在128日张小姐就已经接到。王先生认为,张小姐故意隐瞒搭建房屋将被强制拆除的重大事实,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撤销?

 

【律师说法】

解析,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本案来看,张小姐明知其搭建的违章建筑很快将被拆除,且该违章搭建房屋面积较大,能否长期使用是确定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属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张小姐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据此,王先生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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