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139-2055-6808  139-2055-7198

律师风采

  • 王胜言律师
  • 杨晶律师
  • 1
  • 2
  • 3
  • 4
  • 5

联系方式

139-2055-6808
139-2055-7198

QQ: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浙商大厦A座1706室

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 塘沽律师推荐--货代能否直接向货主主张费用

塘沽律师推荐--货代能否直接向货主主张费用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2-24 10:31:05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律师近日接到有关客户咨询,货代企业能否向货主(实际托运人)直接主张费用,而不需要向订舱企业主张。律师指出,在实务中,关于实际托运人是否负有对货运代理人的费用支付义务,有观点认为既然赋予实际托运人以向货运代理人的单证交付请求权,从权利义务相平衡的角度考虑,实际托运人应相应承担对于货运代理人的费用支付义务;另有观点认为实际托运人是否负有对货运代理人的费用支付义务,应取决于其是否实际从货运代理人处取得了提单等运输单证。

 

律师认为,判断实际托运人是否有义务向货运代理人支付费用,

 

首先应当分析各方之间就货代费用的支付是否有明确约定。
 

其次,应当判断实际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是否成立货代合同关系。支付货代费用实系货运代理合同项下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与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受托事务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构成对待给付。

 

因此,考虑货代费用支付的义务人并不应脱离基础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实际托运人虽享有对货运代理人的单证交付请求权,但设置该请求权的立法本意在于以此控制现阶段我国出口方在FOB条件下利益受到侵害的局面,体现了对实际托运人进行倾向性保护的政策取向,如果因之而向实际托运人施以支付货代费用的义务,则未免与该立法本意旨趣相异,对实际托运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也将大大削弱甚至成为一种负担。

 

律师归纳,判断实际托运人是否负有向货运代理人的费用支付义务,应当从各方关于费用支付的具体约定和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分析。既无费用支付的具体约定,又不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对于货运代理人要求实际托运人支付货代费用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王.jpg

网站首页  |  

© © 2014-2020 滨海新区律师网,主要给您提供天津塘沽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天津滨海律师天津开发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等服务!
版权所有:滨海新区律师网,天津塘沽律师知名事务所! 电话:139-2055-6808 139-2055-7198 技术支持:华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