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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推荐--挂靠造船法律关系分析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2-24 10:23:34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律师指出,挂靠造船是一种特殊的合作经营模式,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通过承租造船场地挂靠造船。挂靠方通过承租造船企业的船台、车间等造船场地的方式挂靠造船,在实务中占有较大比重。这一类型的挂靠造船往往建立在当事方专门订立的造船场地租用协议的基础上,协议中除了约定场地租用的一般事项外,还会涉及挂靠造船的有关事宜,如造船企业以自身名义为挂靠建造的船舶办理检验、交接、登记等各类手续并负责船舶建造质量的监管,挂靠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船舶建造过程中须遵守造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其聘用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等。
     

第二、通过合作方式挂靠造船。挂靠方与造船企业基于合作协议,分别承担出资、原材料采购、人员或场地供给、质量监管、手续代办等义务,在船舶建成或转让后按约分配损益的情形。合作条件下的挂靠造船牵涉到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合作协议的法律定性、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或类似条款是否有效、行为效果的具体范围以及对外责任的承担等,并有泛化的趋势。
    

第三、通过准BOT方式挂靠造船。BOT是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指私人资本基于与政府达成的特许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期限届满后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实务中,个别挂靠方与造船企业订立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挂靠方投资建设一定区域的造船场地及其配套设施,场地及设施建成后由挂靠方无偿使用一定期限用于建造船舶,期间所需检验、登记等相关手续由造船企业以自身名义代为办理,期限届满后上述造船场地及设施无偿转归造船企业所有。此类约定的意旨与国际投融资领域广泛应用的BOT方式的运行原理颇为相近,在挂靠造船实践中带有鲜明的创新性,故称之为准BOT方式。该挂靠方式运行周期长,风险大,资金高度密集,法律关系复杂,实例不多。
   

第四、通过发包或变相发包方式挂靠造船。此类挂靠方式下,挂靠方将其承建的第三方船舶直接发包给造船企业建造,或者参照来料加工等交易方式变相发包给造船企业建造,并向造船企业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船舶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享受全部收益。

 

律师指出,当在挂靠造船过程中发生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挂靠造船过程中发生施工人员人身损害事故,挂靠方和造船企业一般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并在均须负责的情况下合理分担责任;发生非施工人员人身损害事故,诉讼主体范围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2.挂靠造船条件下发生船舶建造合同违约纠纷(含欠款纠纷),应视合同缔结、履行等情况合理确定诉讼主体的范围。若签订、履行船舶建造合同并实际获益的一方仅为挂靠方,造船企业与之无直接关联,仅处于辅助地位,则可依据原告的诉请或案件概况将造船企业排除在诉讼主体范围之外,或酌情将其列为第三人;否则,应将二者列为共同诉讼人。
 

3.基于挂靠关系当事方各自内部事项而引发的纠纷,如挂靠方所属合同体内部权益纠纷、被挂靠的造船企业内部股东权益纠纷等,因与挂靠关系无涉,故仅列一方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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