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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风险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1-07 11:04:09

【要点提示】

  

破产债权的申报对债权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其中涉及程序问题,也涉及到实体问题,债权人只有申报债权并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参与破产程序以及破产分配。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财产的财产请求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系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应当予以说明。申报的对象为破产管理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宣告破产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6)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7)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债券。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修改后破产法将原先不作为破产债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列入了破产债权,同时要求改部分债权人也应及时申报债权。

  

3、或然债权

  

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保证债权,当第三人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提供保证,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则保证人可基于代为清偿部分或将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则表明其首先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此时保证人不能在申报债权。

  

或然债权还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

  

4、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该部分债权无需申报,而且均应该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瑞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属于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受理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7)债务人开班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相关案例】

  

20051216日,马某、苏某、李某分别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某制革公司在20051216日至20071231日期间向某银行的最高额为7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此后,某制革公司与某银行分别签订了借款额为200万元的三分借款合同。此后,制革公司拖欠某银行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共计300万元。

 

制革公司因为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条件,被甲法院宣告破产还债。2007619日,某银行对制革公司2153474.49元的借款本金申报了债权。随后,某银行又向乙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将对某制革公司已经申报的债权数额在诉讼请求中扣除,要求马某、苏某、李某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乙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支持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申报,同时债权人也享有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故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此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或者金额应当扣除债权人已经申报的金额。

  

【风险提示】

  

在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存在以下各项风险:

  

1、逾期申报的法律风险

  

《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应确认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人未申报的,虽然可以在破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此外,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未申报的法律风险

《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如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而根本得不到任何清偿,债权利益将化为泡影。

  

3、不适当申报债权

  

对于连带债务,债权人可能因未能充分了解各连带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而做出错误或者不适当的申报,导致债权实现困难。

  

4、不及时提出债权确认异议

 

 债权申报后,经破产管理人审查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核。如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则债权有可能经不列入破产债权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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