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1-07 10:59:55
【要点提示】
破产申请是权利人主张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诉讼请求。受理人是人民法院决定接受权利人申请,开始破产申请程序的职权行为。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破产申请主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破产程序。
权利人提出破产申请,并不会当然引起破产程序开始。对于破产申请,法院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破产界限、破产申请权利人等各项条件,最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此后破产程序才真正开始。否则,法院会以不符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当然,对于上述裁定,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相关案例】
《A画报》创办于1991年,1994年1月正式对外发行。自创刊之日起,全部资金都是由投资方投入。2004年3月30日,为了使画报走向市场,画报社经B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批准与新的投资方签订了10年的经营合同,按协议投入了启动资金300万元。
2006年,B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把《A画报》更名为《C志》后,为了逃避安置职工和社会对其的投入款,与当年6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7年来,全体职工一直为合法权益而四处上访,并专门成立了维权小组。2012年12月3日,法院在认真听取了广大职工的意见后,法院在受理此案后,《A画报》作为一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其职工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并且没有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对破产抵触强烈,导致破产工作无法开展,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审理破产案件需要兼并处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鉴于《A画报》的破产可能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故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某些企业由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其破产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如此类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未能有效的解决企业的安置问题,则其破产工作很难正常开展。为此,此类企业在破产前,必须要有合理的职工预案,否则就可能为法院驳回破产申请。
【风险提示】
具体而言,破产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几项法律风险。
1、债权人不具备破产申请
破产主体资格也称为破产能力,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法律上进行破产程序的资格。破产主体资格是指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是否合法的实质要件之一,即债务人若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件。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具有破产资格仅限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特殊的非法人营利组织虽被排除在破产法适用范围之外,但是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仍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此时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因我国当财产登记制度等客观条件限制。个人尚不具有破产资格。虽金融机构属于企业法人,但因其破产会对广大的客户、社会稳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为此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才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为其进行破产前设定了一个特别程序,即由金融监管机构的接管、托管程序,一般只有在金融机构被接管后仍不能解除债务危机才会申请破产程序。
2、申请人并非申请权利人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例外情况是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时,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其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本身是一项权利,其有是否申请破产的权利。但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已依法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企业应当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该债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即为民事债权。劳动债权、行政债权的权利人不具有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
(2)该债权无争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对债权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该破产申请就可能不被法院受理。
(3)该债权已到清偿期限的债权。附期限、附条件的侵权因其为达到清偿期限,无法证明到时债务人不能清偿,诉故上述债权人并非破产申请权利人。
(4)该债权为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经丧失了司法强制执行力。因而,不能通过破产程序执行期其债权。
3、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成为破产原因,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和条件。通俗的讲,破产原因问题就是判断什么是判断什么样的企业符合破产的标准问题。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对该问题不能由明确的认识,将会给其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对于符合破产原因的企业,债务人自己如错过了申请破产的时间,将会丧失重整大好时机。同时,债权人则可能因为债权人的转移财产行为或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等原因使其债权落空
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采用了双重标准,一为“清偿不能”+资不抵债;二为清偿不能+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述两项标准是选择关系,既符合破产界限。应当注意的是,因债权人很难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有充分了解,如债权人申请破产,其仅需提供材料证明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不至于构成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所申请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当前司法实务中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时审理破产案件的地点或给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带来决定影响,搞清楚破产案件管辖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至关重要。所谓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风分工和权限。管辖问题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解决是由哪一级别的法院审理的问题,而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在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有关如何u确定级别管辖,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应根据企业登记的核准级别予以确定,如市级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关地域管辖,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即债务人法定住所地,即企业经核准登记的住所地。
5、恶意破产的法律风险
恶意破产,又称为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恶意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当前。部分企业以破产为幌子,欺骗债权人,损害国家、集体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期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破产法为防范恶意破产建立了撤销权、无效制度相结合的救济方式。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人请求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破产关系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申请前一年有以下行为,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请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一般而言,形式撤销权的主体为破产管理人,但债权人亦可以依据合同法行使其撤销权,但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应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此外i,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债务人对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藏、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在法院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撤销、确认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取回被非法处置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