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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某铸造有限公司诉孙某劳动关系案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5-09-29 07:53:00

 

一、案情简介

2008年2月,孙某进入某铸造公司工作,2010年3月20日,公司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4月,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其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支付其2008年至2013年4月的工资差额25253.64元,并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120元。庭审中,公司同意补签劳动合同。至于最低工资的差额,公司认为并不存在差额。2013年9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孙某工资差额15000元。

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遂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在仲裁期间,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决定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8月27日向孙某发出了解除通知书。2013年9月24日律师代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同时不应支付孙某工资差额。

二、案情分析

  律师基于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分析得出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公司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孙某裁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但据公司介绍,其并未完成上述程序。因此,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律师指出:在庭审中,法院可能会因此认定公司解除违法。综合上述情况,律师为公司制定的诉讼策略是以调代判。

三、案件审理及结果

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经过律师的努力,孙某接受了公司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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