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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刘某诉某铸造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5-09-29 07:57:10

 

一、案情简介

1995年2月,刘某进入某铸造公司工作,2012年10月23日开始休病假,2013年5月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8月27日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每月工资差额319元;支付违法接粗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

公司接到仲裁委电话后,遂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

二、案情分析

  律师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经营严重恶化的证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分析得出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公司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刘某裁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但据公司介绍,其并未完成上述程序。因此,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律师指出:在庭审中,仲裁可能会因此认定公司解除违法。综合上述情况,律师为公司制定的诉讼策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件审理及结果

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律师的代理意见是: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自2013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仅需支付补偿金。

经过律师的努力,仲裁庭接受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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