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9-02-26 11:03:06
导读:身为借款人的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对其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
当事人:
原告:黄某容
被告:刘某利 黄某娇 林某彤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利、黄某娇系刘丁榕的父母,被告林某彤系刘丁榕的女儿。三被告的亲属刘丁榕分别于2014年1月18日、2014年3月1日、2014年4月18日三次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期限均为一年。2014年8月29日刘丁榕意外身亡。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在继承刘丁榕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法律分析:
借款人刘丁榕死亡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三被告均是刘丁榕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刘丁榕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对其所欠原告债务的清偿责任。若三被告放弃继承,则以刘丁榕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三被告提出不清楚刘丁榕有遗产,并放弃继承刘丁榕遗产,不应承担清偿原告债务的主张。因本案审理中被继承人刘丁榕的遗产难以查清,三被告实际是否已经继承或部分继承也难以查清。因此,被告辩称无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在继承刘丁榕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且还款期限尚未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由被告刘某利、黄某娇、林某彤在继承刘丁榕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黄某容借款400000元;被告刘某利、黄某娇、林某彤放弃继承的,则以刘丁榕的遗产清偿上述债务。2、驳回原告黄某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