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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分享--张某诉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3-01 11:06:54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摘要:2010 年9月,张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2013年5月8日,公司以张某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6月上旬,张某就本案情况咨询了律师,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2013年7月15日,律师代表张某将公司告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15557元;防暑降温费424元,冬季采暖补贴1040元。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2010 年9月,张某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2013年5月8日,公司以张某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6月上旬,张某就本案情况咨询了律师,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2013年7月15日,律师代表张某将公司告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15557元;防暑降温费424元,冬季采暖补贴1040元。

 

二、案情分析

 

律师基于劳动合同以及李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分析得出公司解除李某的理由并不成立。首先,公司主张张某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但其并未提出具体损失的数额,律师认为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其次,公司主张张某未作生产过程检验记录导致大量产品严重不合格。该情况律师曾与张某沟通过,李某承认自己并未做出检验记录,但是根据律师了解,该公司并不严格要求员工必须制作检验报告,而且,该公司有专门的质检部门,因此,即使公司确实遭受了损失,张某的责任也并非主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

 

三、案件审理及结果

 

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律师当庭对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即公司提供的额“岗位描述书”中并未包含要求做尺寸检查报告,而且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未作检查报告与产生不良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于情况说明和损失记录均为公司单方提供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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