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3-01 10:53:58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摘要: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某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6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同年7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确立了夫妻关系。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逐渐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病,一直在吃药治疗,并且在婚后不久被告怀孕后,被告的母亲不顾情理的主张被告打胎。对此原告也据理力争,但无果。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在结婚前三、四年就患上精神病,没有间断过治疗,可经过十多年治疗没有好转,故原告于2012年4月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被告因患有精神病长达数十年,但其在结婚前未将该事实告知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是为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应当成立。
?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庭审中查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诊断证明,能够证实被告在1995年就患上了精神病,因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现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