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
139-2055-6808  139-2055-7198

律师风采

  • 王胜言律师
  • 杨晶律师
  • 1
  • 2
  • 3
  • 4
  • 5

联系方式

139-2055-6808
139-2055-7198

QQ: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浙商大厦A座1706室

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 塘沽律师《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塘沽律师《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2-24 10:39:13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外贸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货代可以有条件扣留单证,如报关单、核销单等,但是提单除外。

第七条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网站首页  |  

© © 2014-2020 滨海新区律师网,主要给您提供天津塘沽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天津滨海律师天津开发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等服务!
版权所有:滨海新区律师网,天津塘沽律师知名事务所! 电话:139-2055-6808 139-2055-7198 技术支持:华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