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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分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锦集之八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2-23 15:26:10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售房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虚假做广告,损失怎补偿?

 

案情: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尤诺拥有"首创私家游艇码头,浪漫情缘后花园"等内容,并在售楼处公开悬挂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展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但实际上所建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工商局对此广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并给予罚款处罚.购房人杨某得知后,起诉要求赔偿.争议焦点:1.虚假广告如何认定? 2.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意见: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内容,并在售房时建好的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开发公司对此事实予以隐瞒.工商局对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均作出了认定并给予罚款处罚.据此,开发公司的行为对杨某购房的选择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开发公司应对给杨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开发公司在售楼处公开悬挂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展示了建设用地规划范围,杨某作为买受人在交易中忽略了对该事实进行审查,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自己不谨慎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综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开发公司可对杨某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实际,开发公司应按杨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款的2%给付补偿款,即! 141,937元×2% =2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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