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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分享--公有住房承租权继承问题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2-05 09:47:07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一、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可继承,理由有三点:一是从历史上看,公有住房是不具有继承性的,如今公有住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应按其固有的方式处理;二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有住房并非死者生前个人财产,故不能继承;三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其他人建立租赁关系是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即使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房屋,也是产权人对自己的房产所进行的一种处分行为,并非是继承。
  

笔者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继承。
 

 第一,按照《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属于公有,当然不属承租人遗产,但因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转租、转让,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这种公有住房承租权作为附着相应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应像其它财产一样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例如,公民生前享有的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均属于遗产范围。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作为他物权当然可以作为遗产。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权名为租赁权,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现在,大部分城市已经放开公产房交易市场,允许公有住房承租权转租、转让,承租权人由此可以获得收益。该收益能够作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在死后转化为遗产。如果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允许继承,则造成法律上的冲突,同时有失公平。
 

 第三,对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继承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虽然对此没有明确,但有些城市的房屋管理部门已经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如《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第三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虽然,天津市的规定没有明确表述为继承,但是所规定的当承租人死亡,可以申请过户的人员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相吻合。既然办法中并未明确限定在继承人中谁享有优先权,而是规定了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房屋承租权过户到谁的名下,各继承人可自行协商,由此可见这不仅仅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自行选择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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