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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解析--离婚的十大误区!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1-25 16:59:00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离婚的十大误区!让律师讲给你听

 

误区一:一方只要出轨,就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这是很多发现丈夫有婚外情的女性的通识,会不惜一切地去挖掘对方出轨的证据,觉得在情感上受到了伤害,就在财产上弥补回来,甚至最好让对方“净身出户”。

 

但依我国目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法院对于婚外情认定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一般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原则来分割。但如果对方发生婚外情的程度已经严重到与其他异性同居或是可能涉及到重婚罪的情况下,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无过错方就有权利向对方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建议: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即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无过错方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误区二: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

 

法院判不判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感情破裂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就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若夫妻感情确未完全破裂,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则坚持不同意,若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则法院极可能不会支持离婚请求。反之,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离。

 

律师建议: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话,没有必要进行语言上的攻击或者其他威胁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可以多搜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对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或对方有好逸恶劳、赌博恶习,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下落不明满两年,受对方虐待、遗弃等。如果第一次无法离婚,等待六个月之后,可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误区三: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就能判离婚

 

夫妻分居两年并不能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

 

上述第二点中已经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其中有一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但这种分居属于法定分居,是有要求的。

1、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

2、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得综合其他情况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律师建议:搜集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是客观因为工作和距离的原因分居,并且要求连续分居满两年。

 

误区四:夫妻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双方的财产就都变成共同财产了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

 

 

简要地说,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多久,都是个人财产;婚后所得财产,无论双方贡献多少,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人说,这让男人笑,女人愁。其实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考量的,不论男女,只要是合法的婚前财产,都为法律所保护,而修正案通过增设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

 

律师建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遵从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在婚后孳息、自然增值的收益归属乃至于“不忠诚需要做出的赔偿”都可以做出协议。另外,对于房产的赠予承诺,口头协议没有效力,需要公证。

 

 

误区五:离了婚就一定要返还彩礼

 

很多地区都流行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彩礼的习惯。关于彩礼,要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若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此类离婚案件的彩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但很多司法实践中,支持返还法院也只是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自由裁量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律师建议:民俗归民俗,法律归法律,一方(多为男方)在双方感情基础不是十分牢固,即将登记结婚的前提下,谨慎给予彩礼。若给彩礼一方抱着离婚后彩礼还能还回来的心态,则最后往往会失望而归。

 

 

误区六: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可逃避债务

 

很多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当事人因害怕债务,错误地选择放弃共同财产,以求对冲债务。结果,对方得到了财产,却不遵守偿还债务的承诺,债权人依旧可向任一方追索,因为夫妻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双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这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律师建议:弱势一方要注意厘清和分辨债务的真伪,不要因为另一方的口头承诺而轻易签署放弃财产、债务免还之类的看起来属于“保护”其实及其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在对待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债务问题时,该分的财产还得合法合理分割,以便真正需要承担债务时也能有资产可以偿还。

 

 

误区七: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不用还债

 

现实中,太多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借钱,而另一方根本不知情、从来没看到过钱的情况。更有甚者,借钱的一方因为债务繁多缠身,直接玩消失。不知情的一方需要还钱吗?

 

法律法规规定: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所欠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明确举证证明此笔借款为一方个人债务,否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但实践中,要证明这种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非常困难。举个例子:丈夫瞒着妻子通过证券公司为自己的证券账户融资融券,炒股票发生亏损时,妻子对这笔融资融券的债务也需要共同偿还。

 

律师建议:弱势一方要正视此类债务,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认为不需要连带偿还。如果对方在外经常借钱,但自己并不知情,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尽早离婚来止损。

 

误区八:提前转移或隐匿财产就能多分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

 

律师建议: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婚前或婚内协议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做约定,平时注意留心对方的银行账号等方法来提前规避风险。

 

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时未发现,而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时,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误区九: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还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尽义务,就是和子女断绝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家庭道德。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律师建议:孩子是父母最珍贵的财富,不论夫妻双方感情如何, 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按时按约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来支持孩子的健康成长,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应保障对方合法合理的探视权。

 

误区十:一起出钱买的房子就是共同财产

 

很多当事人认为房子不管写谁的名字,只要是一起出钱了,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比如父母为儿女置办婚房,产权登记为儿女名字。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基本有以下两种情况产生:

 

1、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2、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建议:明确了解这点后,婚姻弱势一方不能因为信任而轻易放弃自己的财产和权利。一方若想要取得房产的共有份额,可以去房管局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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