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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推荐--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发生损坏、灭失时怎么办?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6-01-25 16:01:41

 

塘沽律师法律咨询:13920557198

 

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怎么办,海运公司总结出找期间、找保险、找检验、找索赔的处理思路。

 

找期间

就是找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规定,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就是说,货方证明货损的事实及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后,承运人就要证明存在免责或赔偿限额。

 

找保险

买保险发生货损,通知保险公司,以便货损检验及理赔等程序进行,保留通知及沟通的证据。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索赔。所以,拿出保险合同看看保险条款,该不该赔,免不免赔,有个依据。

 

 

找检验

货损程度、货损金额、货损原因需依靠检验。

一般船方、保险人各自委派检验人及出具报告。货方如觉得有需要可委派检验人,例如货值大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货损纠纷到诉讼或仲裁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检验报告做裁决。

 

找索赔

货损潜在责任人可能不止一个,可选择根据运输合同关系找承运人,或保险合同关系找保险人,或侵权责任关系找侵权人索赔。

综合合同约定、免责情形、举证责任、执行便利等因素考虑,也见过所有潜在责任人被一同起诉的案子。

 

具体案例

在一起二手设备买卖交易中,其中一台设备在进入港口区域后、装上船舶前被摔坏。保险人A根据保险合同与买方B签订赔偿协议,向B实际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后A针对承运人C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A作为保险人实际赔付货损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C代位追偿因货损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可原生产商出具的修理报价单,修理费已超货物发票价值,认定AB协商后按发票价值一定比例的赔付金额。

 

双方最大争议是货损期间及赔偿限额,为此经历一审、二审,并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设备置于集装箱中,属于集装箱货物。根据《海商法》集装箱装运的责任期间规定,及双方递交的《联合货损勘验报告》和中文翻译,及C提交的海运订舱信息记载,可以证明在装货港已由承运人接收,货损发生于海运区段。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货损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事故发生在海运区段,因此适用《海商法》相关规定。原判决认定货损发生在C责任期间内的海运区段,且非因C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C有权依据《海商法》规定主张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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