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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心软没做人流 法院判她返还男友15万人流费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5-10-09 22:37:01

心软没做人流 法院判她返还男友15万人流费
 

       一对恋人决定分手时,发现女孩已有身孕。双方签订协议,男方支付人流手术及营养等费用15万后,双方从此不相来往。但女孩来到医院做人流时,发现胎儿月份已较大,实在不忍心,于是就将孩子生了下来。
  男方知情后,认为女方违反协议,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已支付的15万元。近日,该院一审判决,支持男方诉求。

胎儿月份已高 不忍心打掉
  东莞的小何和女子小陈几年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了一起。2013年3月份,因为双方的一些原因,两人决定分手。就在此时,小陈发现自己已经有了身孕。
  但两人还是决定要分手,并签订了分手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分手,小陈自愿做人流手术,小何支付人流手术费及营养费等15万元。从此,双方互不相欠,也绝不能影响彼此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签字的同时,小何就把15万元给了小陈,并签了收据。
  待小陈来到医院准备做人流手术时,发现胎儿月份已高,实在不忍心,且小陈的身体也有些问题,医生也不建议做人流。于是就把孩子生了下来。
  小陈之后又找到了小何,告诉他孩子没有打掉,而是生了下来,希望他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熟料,小何却将她告上了法庭,索要此前支付的15万元。

法院判决:女子返还人流费用
  小何向法庭反映,小陈多次到其单位吵闹,迫使其签订协议的,并且小陈没有按照协议去做人流,而是生下孩子,还索要抚养费。存在胁迫和欺诈行为,因此协议应属无效,小陈应该返还15万元。而且证据显示,小陈确实在收据上明确注明该钱款是用于自己人流手术费用和营养费用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两人作为成年人,均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书》并约定小陈终止妊娠,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何并无证据证明其签订案涉《协议书》时是受到欺诈或胁迫。因此,《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
  协议和收据都明确,小何给的15万元是用于小陈人流手术和营养费用的,但小陈没有做人流而是生育了双方的小孩,因此小陈取得该款项并没有合法依据。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小陈返还小何15万元。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单亲妈妈以孩子名义反诉 成功索要抚养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称,男子须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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