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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未签保管合同照样获赔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5-10-02 18: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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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一街坊小区,去年9月到12月期间,连续发生四辆车在小区内被盗事件。

  业主蔡先生的车是被盗的第一辆车,被盗时间是去年9月19日晚,时隔三个多月后即12月27日凌晨,业主赵先生的车被盗。两辆车都是价值8万元左右的桑塔纳。两位业主以交付停车费但未得到相应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小区物业赔偿,遭拒。今年年初,两业主联名将物业告上法庭。

  未签保管合同 物业拒赔

  业主赵先生每月向小区燎原物业交付150元的停车费,业主蔡先生则交付一次性的手撕5元停车发票费,两人都将车停在小区道路用于划拨成停车场地的车位上。两业主都称,原本作为小区共用面积的用地被物业划拨出来作为车位并向业主收费,物业有义务承担附着在车位上的车辆的安全义务,“车辆被盗或受损物业就该赔”。

  两业主表示,他们向物业交付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以及停车费用,这些行为表明两者已发生了法律合同关系,物业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管理小区,但小区的管理和合同约定相去甚远,“物业显然违背了合同”。

  燎原物业则辩称,业主的车辆虽然停放在小区,但未与物业达成具有保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而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小区秩序维护费,而非财产和人身安全服务费。

  【法院判决】

  物业存在过错,法院判赔

  人民法院认为,车辆在小区被盗事实成立,燎原物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内部规章,对进入车辆发证和盘问,并做好进出的登记记录等。“但燎原物业没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原告车辆失窃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又同时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物业负有确保其管理区域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双方也未达成具有保管特征的车辆停放协议,保管关系不成立,加上收取的停车费相对低廉,因此物业公司并不承担车辆失窃的全部损失。综上,法院判定,燎原物业向蔡先生赔偿18300元,向赵先生赔偿21700元,并承担小部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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