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5-09-29 08:00:51
一、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8日,宋女士与周先生相识,相识不到一年便结婚了。由于交往时间短,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争吵不断,周先生动辄对宋女士施加家庭暴力,导致二人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宋女士与周先生多次私下协商离婚未果,故宋某找到离婚律师王胜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王律师能代理其代理提起离婚诉讼。王胜言律师经过详细的了解和询问后,决定接受委托,代理该离婚诉讼案件。
二、案件承办
经过详细了解,律师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且周先生动辄对宋女士家庭暴力已经对宋女士构成严重的心里威胁。故,律师为宋女士起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附财产清单);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判决离婚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对于上述焦点,王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在王胜言律师的指导下,宋女士提供了大量有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等),构成了有效的证据链。由于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王律师还对宋女士进行了庭前辅导,宋女士综合素质也较高,庭审中,主要采取当事人自己陈述事实+律师把关+律师辩论的模式,案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三、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女士与被告周先生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宋女士抚养,被告周先生从2014年5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周某满18周岁止;
三、天津市塘沽区欧美小镇的房产由被告张某所有,被告补偿原告宋某 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