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发布:http://bhxqls.com 更新时间:2015-09-29 07:52:10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0日,陈小姐进入某广告公司从事行政总监一职,月薪6000元。某广告公司未与陈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3月,因公司内部矛盾,陈小姐被处处排挤,在这种情况下,陈小姐向本律师咨询。了解了陈小姐的情况后,律师给其建议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指导下,陈小姐于2010年4月30日以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快递辞职书给公司。同时,陈小姐根据律师的要求收集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如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银行卡交易记录、陈小姐代表该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等。2010年5月10日,律师代理陈小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000元,共计72000元。
二、案件审理
在仲裁过程中,某广告公司提出:公司已要求与陈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小姐自己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而且,陈小姐是自愿离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律师在庭审中答辩如下:1、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是陈小姐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2、公司主张陈小姐是自愿离职,这一主张是违反事实的。陈小姐并非自愿离职,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与某广告公司解除的劳动关系。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广告公司应向陈小姐支付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裁决:某广告公司支付陈小姐经济补偿金6000,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000元,共计72000元。
四、小结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最关键的是劳动者能提供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本案中陈小姐提供了盖有公章的工作证、银行卡交易记录、陈小姐代表该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等,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只要在诉讼过程中不犯错误,胜诉基本是没问题的。
所以,提醒其他劳动者遇到类似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律师才能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没有证据,谁都帮不了你。